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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壓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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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所在的位置:首頁>技術資料>壓力容器檢驗報告要求
- 檢驗工作結束后,檢驗機構一般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,交付使用單位存入壓力容器技術檔案;
• (2)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結論報告應當有編制、審核、批準三級人員簽字,批準人員為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簽字人;
• (3)因設備使用需要,檢驗人員可以在報告出具前,先出具《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意見通知書(1)》(見附件K),將檢驗初步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,檢驗人員對檢驗意見的正確性負責;
• (4)檢驗發(fā)現設備存在需要處理的缺陷,由使用單位負責進行處理,檢驗機構可以利用《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意見通知書(2)》(見附件K)將缺陷情況通知使用單位,處理完成并且經過檢驗機構確認后,再出具檢驗報告;使用單位在約定的時間內未能完成缺陷處理工作的,檢驗機構可以按照實際檢驗情況先行出具檢驗報告,處理完成并且經過檢驗機構確認后再次出具報告(替換原檢驗報告)。經檢驗發(fā)現嚴重事故隱患,檢驗機構應當使用《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(2)》將情況及時告知使用登記機。
標簽:試驗,檢測
壓力單位的換算關系MPa,kPa,bar,psi
水壓與氣壓的壓縮率關系
水壓試驗與氣壓試驗的區(qū)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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